南昌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并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团队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监控等五个方面,重点建设项目有特色优势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精品(优秀)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目标、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
1.国家层面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2.江西省层面项目,包括:“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3.学校层面项目,包括:学校理想的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4.其他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理想的其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具体项目的级别由学校依据立项文件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领导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项目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工作业务指导,制定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
2.制订和发布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
3.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4.组织并跟进项目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5.形成文档式汇总材料存档,并负责宣传、推广项目的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院长为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工作小组副组长,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等为工作小组成员。各“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的职责如下:
1.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认真接受检查;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学院(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本院部教师申报;
2.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部)进行材料真实性审核,经部门初评后向学校推荐申报项目;
4.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建设。
第九条 建设要求
1.获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宏观管理,学院(部)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体制。
2.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条 中期检查
项目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对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或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的项目,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承担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项目立项和建设进展情况一次性或分期安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原则上不能超出总费用10%;
2.调研费:为完成项目建设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昌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不能超出总费用20%;
3.会务费:为进行项目建设参加的学习研讨会议或举行的小型研讨会(包括专家咨询等)所开支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超出总费用20%;
4.必备的辅助设备、科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不能超出总经费10%,其中,涉及购买固定资产,则按南昌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5.论文论著版面费,按照学校科研论文成果发表费用标准执行,原则上不能超出总费用30%;
6.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费用,原则上不能超出总费用1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必须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应在项目申报书、经费使用本中予以明确,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实际所产生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各单项费用不得超出单项计划费用的20%,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获准立项至中期检查,可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其余经费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方可报销,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追回所报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