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公益劳动》课程实施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14号
劳动教育是我国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我校一直重视发挥公益劳动课的德育功能。通过公益劳动课,使学生提升劳动意识、锻炼劳动意志、端正劳动态度和树立社会责任感。为认真落实公益劳动课,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使公益劳动课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教务处特制定本规定,保障课程的顺利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劳动课由教务处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为必修课。在校本、专科生要依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课,为期一周,1学分,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公益劳动课的管理,保障公益劳动课顺利开展,教务处负责公益劳动课的时间安排、任务分配和考核管理等工作,由教务处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并通知各二级学院教务科。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由教务科负责将任务表下发给辅导员,并由辅导员具体安排相应人员与劳动地点。
第五条 劳动任务部门向参加公益劳动课的学生提出劳动内容与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工作条件,学生公益劳动课期间由劳动任务部门与辅导员共同管理,并在公益劳动课结束后根据学生表现给出考核成绩。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与劳动任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公益劳动课的组织工作,明确公益劳动课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参加公益劳动课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
第三章 课程设置及要求
第七条 公益劳动课学生安排在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易对身心造成危险和伤害的劳动任务。
第八条 公益劳动课要求:
1.教务处将在每学期初下发任务表给二级学院教务科,由教务科负责下发给相应班级辅导员,辅导员按照人员数量分配将学生安排到劳动任务部门报到,并听取技术指导和劳动要求等;
2.学生在公益劳动课期间不得从事其它事宜(除规定的课程外),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3.服从劳动任务部门老师安排,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第九条 参加公益劳动课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严格按照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名单、事由、时间等情况,交由各劳动任务部门老师。
第十条 辅导员职责:
1.根据学生情况和公益劳动课的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安排,并指定学生干部担任组长;
2.做好课前的组织发动工作;
3.对学生的劳动课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会同各劳动任务部门老师做好公益劳动课的考核工作;
5.做好学生公益劳动课期间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劳动任务部门教师职责:
1.负责公益劳动课的具体实施;
2.做好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公益劳动课学生的考勤,掌握学生的劳动情况;
4.会同辅导员做好公益劳动课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劳动任务部门老师负责,并填写《南昌工学院<公益劳动>课程考核表》,由辅导员收集后,在劳动课结束后一周内交送二级学院教务员,由教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效果等三个方面。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及格: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
2.无故缺勤一天以上者(含一天);
3.未完成所安排的劳动任务。
第十五条 凡是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课的须在《南昌工学院<公益劳动>课程考核表》内注明,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课,重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后不影响正常课程时间段之内。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课者,按旷课处理,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视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加公益劳动课不得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提供劳动任务单位、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保证我校学生公益劳动课的有效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