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毕业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在实习基地或其他场所从事生产实践或研究调查工作的实践教学过程,是培养毕业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过程,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业实习管理,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毕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毕业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组织毕业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解决毕业实习教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教学单位负责毕业实习教学组织与落实,制定毕业实习教学大纲和毕业实习教学计划;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毕业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毕业实习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第三章 毕业实习场地的选择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五条 毕业实习场所应满足人才培养方案和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并本着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重视人才培养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毕业实习基地是保证今后毕业实习教学能顺利进行的基础,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应针对各专业分别建立相对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毕业实习基地应选择满足毕业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力求相对稳定,努力使毕业实习和生产实践、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优先选择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七条 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可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等形式进行,对采用分散实习者,教学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督促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 毕业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八条 毕业实习教学大纲是指导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教学文件。毕业实习教学大纲应按教务处教学大纲统一格式由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毕业实习计划安排由教学单位根据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教学单位应将获批的毕业实习安排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为提高毕业实习教学质量,教学单位必须为每位毕业生安排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专职教师、辅导员、企业人员共同组成,专职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一条 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毕业实习的毕业生人数较多时教学单位可委派指导教师或辅导员驻场管理,以便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思想政治及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于每年十月份按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情况制订毕业实习计划书,指导学生填写《南昌工学院毕业实习手册》。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在毕业实习开展前组织学习动员会,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及特殊行业保密教育,并根据不同实习地点和实习内容进行针对性教育。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毕业实习的思想动态、实习进度、目标达成情况等,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教学单位报告,认真记录实习中的有关情况,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原则上以教学单位统一安排为主,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或采取社会调查、研究报告等方式进行毕业实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核、批准报学校备案后准予实施,教学单位必须安排相应的指导教师加强指导。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应遵守实习单位相关制度及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标准等,及时记录总结实习过程、工作进展及成果成效,认真填写《南昌工学院毕业实习手册》。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应及时将本院部所承担的毕业实习教学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总结材料汇总、归档,在实习结束一周后将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及实习工作总结材料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八条 每位毕业生毕业实习指导应由专职教师、辅导员、企业人员共同指导,专职教师应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及一线生产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专职指导教师负责针对性拟定学生毕业实习计划,实习过程中的理论与技术技能指导,毕业实习手册管理归档及成绩核定等工作;思想政治指导教师(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思想动态把控与思想政治表现评定等;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生产实践过程管理与指导,每周根据学生表现与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章 学生要求
第二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人身、财产、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一条 尊重指导教师,自觉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认真参加实习总结、考核和交流,及时认真填写《南昌工学院毕业实习手册》。
第二十二条 尊重实习单位,团结实习单位职工,毕业实习相关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指导教师、教学单位反馈。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实习成绩分别由思想政治表现、知识技术应用、生产实习情况三部分成绩构成,按照思想政治表现占40%、知识技术应用占30%、生产实习情况占30%以百分制方式综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实习实践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一至三天(含)的由实习单位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实习单位和教学单位共同批准;毕业实习期间无故缺勤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含)者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按旷课论处,毕业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
第八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单位应不定期派人深入毕业实习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情况、实习指导工作以及学生的出勤、纪律、进度、思想状况等情况,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毕业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毕业实习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单位应适时召开毕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对组织到位、教学效果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九章 毕业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实习教学经费从学校专项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毕业实习经费是实习教学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毕业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流程审批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