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师试讲制度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20号
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等方面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学院对教师的培养、考察与使用。
第一条 试讲对象
(一)拟入职本校的教师。
(二)另开新课的教师。
(三)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申请重新开课的教师。
第二条 试讲组织
(一)拟入职本校的教师,由相关学院(部)安排试讲,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教研室人员参加。
(二)另开新课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由学院(部)主持试讲。
第三条 试讲要求
(一)拟入职本校的教师、另开新课的教师及其他须试讲的教师,一般由教研室或学院(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章节试讲。
(二)试讲按上课常规进行。
第四条 试讲评议
(一)评议前先由试讲教师介绍讲课意图及课后体会,并进行答辩,然后由全体听课教师进行评议。
(二)评议可参照以下几点进行衡量:
1.教材繁简处理得当,内容安排紧凑,时间分配合理;
2.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讲解透彻;
3.概念表述准确,讲课条理清楚;
4.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理论联系实际,举例生动贴切;
5.板书工整,布局合理;
6.语言准确,用普通话讲课,有较好的表达能力,生动形象,有吸引力;
7.合理使用教具,示范操作熟练。
(三)试讲者一般不参加评议,但事后应将评议意见转告试讲者。试讲评议意见一般不与本人见面。由学院(部)整理试讲材料并按学期交教务处存档。
(四)拟入职本校的教师经试讲效果较差者,不宜录用。另开新课的教师,经多次试讲未达要求者,不宜开新课。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经多次试讲仍无明显提高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