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4〕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与教辅人员,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确保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兼课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二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具有任课课程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胜任教学工作。
(三)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确有余力承担教学工作。
第三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的审批程序
(一)每学期做教学任务安排之前,由申请人填写《南昌工学院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提出下学期的兼课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研究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到拟开课单位,开课单位领导研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人兼课。申请人如果是新开课或开新课,必须通过由开课单位组织的试讲。
(四)开课单位汇总申请材料报后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兼课教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应先进行试讲,试讲合格才能兼课;并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把关。
第六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并按所在院(部)的教学安排进行教学,参与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检查。
第七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应与教研室主任联系,详细了解课程大纲的要求,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文件,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
第八条 单个学期总课时量不能超过128节,超过部分不予以核算课时费。
第九条 对于有违规教学记录的兼职教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一级教学事故记录的,从认定教学事故之日起3年内不能兼课。
(二)有二级教学事故记录的,从认定教学事故之日起2年内不能兼课。
(三)有三级教学事故记录的,从认定教学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能兼课。
第十条 行政与教辅人员兼课被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经教务处和开课单位调查后确认的可随时取消兼课资格。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兼课教师的日常表现、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效果及考核意见予以全面监督、管理,并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兼课资格。
第十二条 未按正常申请和审批流程执行的,各开课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教学任务;未经同意,擅自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不予核算课酬。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