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工作中起着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合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建立一支师德高尚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资格要求
第二条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具有任课课程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三章 外聘兼职教师聘用流程
第三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用流程
1.申报计划: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下发的下学期课程安排,由各院(部)申报本单位下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和人选。
2.资格审查:各院(部)对拟聘用人选的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进行审核;再交至教务处和人力资源部再次审核。确定外聘兼职教师人选时,由用人单位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安排上课。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教学单位、教务处和人力资源部)。
3.签订协议:审查合格者需签订《南昌工学院外聘教师兼课协议书》一式四份(教学单位、兼职教师、教务处和人力资源部)。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特殊情况聘期可为一学年。
第四章 课酬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课酬标准及发放按照学校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第五条 课酬按月结算,每月发放80%的课时费,剩余20%的课时费按学期末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五章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规范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1.聘用单位应建立外聘兼职教师资源库,建立外聘兼职教师的师德师风师能档案。
2.聘用单位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申请并按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未经同意,擅自安排教学任务的,学校有权不予以核算课时费。
3.新聘的外聘兼职教师上课前应先进行试讲,试讲合格才能兼课。外聘兼职教师务必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4.外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批准并报备教务处方可执行。如有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将扣除已上课程的20%课时费作为违约罚金。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外聘兼职教师的责资格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部对拟聘用人选的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等进行审核并建立外聘兼职教师档案。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检查和调停课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章 外聘兼职教师的考核
第九条 外聘兼职教师务必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师教学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若有违纪者,严格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来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南昌工学院外聘教师兼课协议书》的约定者,经告诫不改正者立即解聘。
第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每学期末要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分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备案,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上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下学期不再续聘;聘期(一学期)期满自动解除协议,需要续聘者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上学期考核合格且院(部)教学需要、本人愿意继续担任我校的教学任务者,下学期可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效果差、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外聘兼职教师,可立即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