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生课堂学习行为规范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堂学习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服从校历规定和个人课表计划,认真完成所修课程的学分,着实提高学习效率,学好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过硬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教室行为规范
第二条 学生在上课前应携带好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不得将玩具、食品、动物等带入教室。
第三条 学生应至少提前三分钟进入课堂,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上课迟到时,要喊报告,经教师同意后才可进入教室。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进入教学楼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从事有碍上课或自习的活动。学生上课,要互相谦让,互相照顾,不得抢占座位。
第五条 学生进入课堂应着装得体,言行文明,举止优雅。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穿拖鞋或鞋拖,不得吸烟,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追逐打闹,不说脏话。男生不得穿着背心,女生不得穿着暴露。男女生之间不得有过分亲昵举动。
第六条 上课时不得饮食;不得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关闭手机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电子娱乐设备,集中精力听课,参与课堂活动。对上课玩手机或其它电子产品并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有权在本次授课期间暂时代为保管其手机或电子产品,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上课专心听讲,虚心接受教师教育,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参与讨论,勇于发表见解。积极回答教师提问。课堂发言或提问先举手,学生发问或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态度要端正,语言要规范,声音要响亮。严禁顶撞教师,更不允许起哄、谩骂、殴打教师。
第八条 在教师授课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若遇特殊情况要离开,须征得教师同意。
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踩踏课桌椅,不得在课桌椅、墙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不得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第十条 下课时间临近时,学生不能以各种方式催促教师下课,也不应提前收拾书本和学习用具,做出离开教室的准备,更不许起哄。
第十一条 在课件休息或课后时,应主动擦抹黑板,不要在教室内外奔跑,不要高声喧哗,不得在走廊上抽烟。
第十二条 学生离开教室时,应将桌椅上的垃圾带走,关闭教室电灯、电扇等设备电源开关,关好门窗,有序离开教室。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搬动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自使用各类教学用公共计算机、投影仪等设备。如造成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向教师本人或通过课程协调人(班主任)向教师反映,不得以不认真听课、逃(旷)课、不参与课堂活动、早退、不完成或不提交作业等方式表达。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或干部应成为课堂行为规范的模范,并认真带领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课堂行为规范。切实开展本班级或本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的学习、宣传、执行和督查工作。
第三章 实验(训)室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实验(训)前须按教师要求,做好实验(训)准备,携带好教材、笔记本及与实验(训)相关的用具;至少提前三分钟进入实验(训)室,并自觉维护实验(训)室清洁,不得乱扔垃圾、吐痰、乱涂乱画。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训)室前,原则上须穿鞋套、工作服等。不准携带食品、动物及与教学无关的实物进入实验(训)室。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训)室后,应对号入座,不得随意下位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实验(训)室。若确有原因需要更换机器或座位,须经教师同意后进行。
第十九条 上课期间,保持实验(训)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手机应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
第二十条 学生入座后,先检查实验(训)设备,若发现设备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师。在实验(训)过程中,注意观察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严格遵守实验(训)安全规则,确保人生安全和设备安全,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撤离危险场地,并立即向实验(训)教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进行实验(训),认真观察教师示范。
第二十二条 爱护实验(训)仪器设备设施,不得私自移动、更换、拔插、损坏仪器设备设施。在计算机实验(训)时,不得更改、删除系统资料;不得玩游戏、上网聊天等与本次课程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训)结束时,应关闭实验(训)设备、空调、电扇、电灯等电源;桌椅摆放整齐,保持实验(训)室清洁;关好门窗,有序离开实验(训)室。
第四章 晚自习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晚自习时不得将玩具、食品、动物等与教学无关的实物带入教室,不得随意在教室走动、高声喧哗,随时保持教室内安静和整洁。
第二十五条 严禁晚自习时玩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手机须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严禁吃零食、睡觉等一切与学习无关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晚自习时,应按照教师要求对当天课程进行复习,对第二天课程进行预习;认真完成当天的课外作业及学习小结。
第二十七条 晚自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若遇特殊情况,须征得教师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多媒体设备;不得利用教室内电脑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晚自习结束后,应关闭教室空调、电扇、电灯等电源;保持教室清洁;关好门窗,有序离开教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