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听课制度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在确保教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听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章 听课人员及次数要求
第二条 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一)校领导
1.校领导听课主要是面向全校,重点了解教师教学质量总体情况和基层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情况。
2.校领导听课次数要求按照《南昌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执行,听课材料由被听课院(部)统一存档保管。
(二)各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
1.各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听课是为了全面、系统的掌握教学动态和秩序,总结推广教学经验。
2.各学院(部)中层干部听课次数要求按照《南昌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执行,听课记录材料由学院(部)存档保管。
3.各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次数要求按照《南昌工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执行,听课记录材料由挂点单位存档保管。
(三)教学督导员
教学督导员听课次数要求按照《南昌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执行,听课记录材料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保管。
(四)教研室主任
1.教研室主任听课重点是掌握教师的实际业务状况,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
2.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2学时,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12学时。统一由本教学单位收齐备案。
(五)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教务处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部)的教学秘书。教学管理人员听课重点是了解教学动态,检查教学任务实际安排落实情况,检查教学秩序,评估教师授课质量,进行教学研究,为完善教学组织管理反馈信息。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12学时,被听课院(部)统一收齐备案。
(六)教师
1.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听课记录本教研室要存档备查。
2.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8学时。教研室主任要检查、签字,教研室要存档备查。
3.行政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4学时。开课单位的教研室主任要检查、签字,教研室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三条 听课要求
(一)学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根据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不定期随机听课;
(二)院(部)主任、副院长(主任)及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各院(部)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三)听课对象为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及民族教育学院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四)每次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均需填写《南昌工学院听课及评价表》并上交开课单位备案。
第四章 听课管理
第四条 听课要随机进行,不必预先通知。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依据任课教师授课表现填写听课评价表。听课时发现的问题及听课意见要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部)院长(主任)或直接与教师本人交流。
第五条 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第六条 学校领导、教学管理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教务处存档备查;各院部领导及教师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各学部存档备查;各院(部)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团存档备查;
第七条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通报全校;
第八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订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促进全体教师听课常态化。
第五章 听课结果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并详细填写听课记录本中的所有内容,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第十条 听课人员应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第十一条 各院(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任课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