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7-12-09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5〕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应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假行为;
(四)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
(六)其他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研究本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超出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事项,应由学位办提议,并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九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具有正高、副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
(二)坚持原则、学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时;
(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学校批准。
第五章 会议规程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两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席、副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之前提交书面意见,但原则上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第十五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全部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