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7〕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设立“南昌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在校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服务和协调。
第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常务性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教务处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
1.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方案;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指导。
2.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3.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负责审定、监督实施。
4.审议、指导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审议教学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
1.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2.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3.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4.接受校领导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九条 教学评估
1.审定学校教学评估方案。
2.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3.审定各类教学评优评奖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1.负责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2.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履行委员职责,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根据本章程,成立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订有关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