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其制定、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提出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指导意见,经学校审议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由各教研室主任在充分听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各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业界人士对本学院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由院长(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
第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递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后,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审议;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由相关的教学单位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问题。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归类组织制定教学大纲。
第七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安排下学期教学计划的时间,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下一学期教学计划方案,并上交至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审核,并提出实施建议反馈到各教学单位。
3.教务处审核后,将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将填写好任课教师和相关信息的教学任务书返回至教务处。教务处据此安排各课程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形成下一学期课程表。
5.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副主任)批准后执行。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及课程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若人才培养方案确需修订,按下列办法进行:
1.各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需对个别课程或环节进行调整,如个别课程或环节的学时变化、课程顺序的调整等,须在前一学期安排教学计划前提出申请,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南昌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审批表》,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方案,并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2.各教学单位若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较大范围的调整,如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开课顺序调整、课程的删减、增加、置换等,须在确定执行前两个月,由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因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涉及到其它教学单位或环节的有关问题,由提出计划调整的教学部门负责联系解决,并将有关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对随意变动、更改人才培养方案及未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而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