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建设、编写教案及讲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加强专业与课程建设,规范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原则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符合专业建设及课程内容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理论、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与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编制必须注意与有关课程(如前修课程、后续课程)的衔接,进行教学内容整合,体现课程相互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以及内在联系和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和遗漏,实现课程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涉及的课程均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同一课程的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的教学中应根据各自课程体系的要求有所区别。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及格式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地位及作用、教学目标、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参考教材等。
1.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授课方式、课程性质、适用专业和开课单位等信息。课程基本信息须与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2.课程地位及作用
说明本课程的性质(回答如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处于哪一个课程群、本课程是基础性课程还是专业性课程、本课程是核心课程还是支撑拓展课程等相关问题),介绍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说明其先修课程与后续课程及其相互支撑关系等,阐明开设本课程的意义和主要任务等。
3.教学目标
介绍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知应会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或职业素养,用了解、理解、掌握、应用,懂、会、能等词语描述。
4.教学安排
明确各项教学内容理论讲授学时、实践教学学时或理实一体教学学时,并进行学时统计。
5.教学内容
贯彻“一课一得”思想,按知识点或实践项目构建教学单元,每个教学单元以2课时或2课时倍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课时)进行组织,每个单元应具备较为独立的教学目标、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和较为紧密的逻辑关系。
讲授类课程构建系列理论知识教学单元,配置的验证性、演示性实验单独组成教学单元;理实一体化课程构建系列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单元,各教学单元应以实践项目为引领,既帮助学生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又帮助学生提高相应的实践能力;实践课程应全部由实验、实训或实习教学单元构成,实验教学单元应相对具体完整,实训或实习教学单元原则上应按真实技术和流程设计一个包含目标规划、方案制定、实施执行、检查提升、检验评价等基本内容的技术技能训练项目。
6.教学方法
描述课程教学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及其组织形式。
7.考核方式
描述课程考核方式(考试/考查,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小论文、大作业、实践操作、成果测试、口试测试等),以及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及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
8.参考教材
至少列写三项,优先选用与培养层次相适应的应用型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须经过学校审定,按照“序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格式列写。
9.审定签字
课程负责人、教研室主任、院(部)教学负责人审定后签名。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格式
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应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格式编写,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及课程教学改革需要,可适当修改课程教学大纲格式,报学校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课程教学大纲制订程序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由开课单位具体落实。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思想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课程组教师调研和讨论,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核,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开课单位上报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查,报请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准予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必须在开课前2周完成制定、审核、审定和审批各环节工作。
第五章 课程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经审批同意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为适应人才培养目标和行业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修订时,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属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由学校统一印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