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02号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含特聘、外聘、行政兼课等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过失或过错,而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严重)、二级教学事故(较大)、三级教学事故(一般),具体事故内容及认定级别见附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教务处,按如下程序进行:
1.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二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责任人领导,具体负责本教学单位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3.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4.允许责任人提出申诉,报校领导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事故经核定后,由教务处上报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1.一级事故责任人,由各教学单位领导诫勉谈话,签发《一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500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由各教学单位领导诫勉谈话,签发《二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先评优。
3.三级事故责任人,由各教学单位领导诫勉谈话,签发《三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4.各教学单位一学期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5.各教学单位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