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学场所管理办法
2017-12-07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05号
为加强学校各类教学场所的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电脑机房、语音室等各类教学场所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规划建设。
第二条 教学场所内的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
第三条 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由教务处负责协调使用管理,其他教学场所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协助管理。
第二章 教学场所的使用
第四条 学校正常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使用。
第五条 每学期开课前,由教务处对各教学场所进行教学课程安排,并下发给各教学单位。
第六条 如有特殊原因,教师需调课而引起的变动,需经教务处同意。
第七条 教师因教学而临时使用教学场所的,需向各教学场所主管部门报批,不得私自使用。
第八条 学生组织(社团)开展活动的,院级的由院领导审批,校级的由校团委领导审批,其他行政单位使用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并向各教学场所主管部门报批此次活动的负责人姓名、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 使用场所申请经批准后,时间、地点不准擅自改动,如有变更须报请各教学场所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学场所的日常维护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教室内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实训类场所的维护工作,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 学工处负责教室内通用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学场所的环境保障工作。
第四章 教学场所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各类教学场所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室内吸烟、生火、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源、乱拉电线。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等安全防范器材要配备齐全,并处于完好状态,以备随时取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必要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管理员。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各场所原则上进行封闭,暂停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