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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教学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_教学运行管理_南昌工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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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教学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26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23〕201号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计划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管理

(一) 教学计划的执行依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教学计划调整与审批

(一) 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凡涉及调整课程结构,含增设或取消课程、更改课程信息(课程名称和课程编号、课程学时与学分、课程性质和课程类别、开课单位、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调整实践教学环节信息(实践教学环节名称和编号、学分、周数、开设学期)等均属教学计划的调整。

(二) 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年级、专业、学期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教学计划时,需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各开课单位填写《南昌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审批表》(附件),说明调整内容、调整理由,并提出调整意见。

2.教学计划调整涉及其他教学单位时,须与该教学单位协商。

3.《南昌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审批表》纸版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开始执行。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按学校关于教学违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 学期开课计划形成与核准

1.每学期第5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表,形成下一学期开课计划表,下发至各教学单位核对,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返回教务处。

2.核对过程中如因录入错误需更正,须在开课计划下发之日起5日内在教务系统内提交申请,进行修正,并在教务处下发的开课计划表内进行修改。

3.学期开课计划是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再调整。

三、教学任务落实

(一) 经学校批准的开课计划由开课单位负责落实。

(二) 每学期第8周,各开课单位按教学班将教学任务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于第10周汇总系统教学任务数据,形成教学任务清单按开课单位下发,作为排课依据。

(三) 新生教学任务在当个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

四、课表编排

(一) 课表编排原则

1.一致性原则。课表中各课程的学时与环节的分配,必须与教学任务安排表相符,不得随意调整。

2.科学性原则。要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特征安排课程的授课时间和顺序,不同性质的课程应交叉排课,以利于提高学习效率。

3.合理性原则。课表编排要考虑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教师教学,同时考虑任课教师的具体情况及对排课的合理要求,力求达到最优状态。

4.高效性原则。掌握课程、教师对各类教学场地的特殊使用要求,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避免教学活动中不同类型的教学任务以及任课教师、教学场地间的冲突,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二) 课表编排要求

1.可排节次要求

课表的上课周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校历,原则上学生课表可安排上午4节、下午4节、晚上2节;每周星期二下午为教研活动时间,一般不安排授课。

2.学时要求

为保证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同一门课程同一教学班同一天安排学时一般为2学时(纯实践课程或环节不超过4学时)。

3.多媒体教室和公共计算机机房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专业课实验室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验室特性、用途统一调配,开课单位本着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安排各专业班级使用教室和机房。

4.先确定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的时间,再合理安排理论课程的教学时间,原则上实践教学周次内不得编排理论教学课程。

5.先编排合班上课课程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再编排单班上课课程;先编排公共课承担单位开出的课程,后编排专业课程。

6.1-2节、9-10节不安排体育课程。

7.同一门课程每周多次授课时间间隔要合理。

8.每位教师授课课程门数不宜超过3门,不宜将同一教师安排在同一教学班上多门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同一教师在同一教学班担任2门课程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同一天授课。

9.因专业特点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在课表编排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0.课表编排完毕后,学开课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对所编排的课表进行核对,对于错排、漏排等情况及时修改。

11.每学期开学前2天公布课表。

(三) 课表的调整与运行

1.课表公布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课表的,按照学校调(停)课相关规定办理。

2.开学后一周内(含新生开课一周内),原则上不予办理调(停)课(因教师生病、产假、离职或课表错漏等特殊原因除外)。

3.课表变动后,由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落实调整后的具体安排。

4.全校性的调课、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5.各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及相关程序进行教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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